115年度屏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黃佳慧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臻德建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