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屏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協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宙生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漁畜業
分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和國興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4,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