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雷清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5,436元,及自10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5年3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乙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見司促卷第4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1,8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8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5,436元)
1
利息
105,436元
102年2月17日
115年3月10日
(13+22/365)
14.99%
206,415.75元
小計
206,415.75元
合計
311,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