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屏補字第2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應補正以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住址到院。應提出被告法人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