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屏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琨閎、邱○○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一、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43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暨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隱)。
二、被告邱琨閎、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邱○○之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