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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尚金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奎壁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胡孟玲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抗告人
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