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屏補字第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秋香、簡**間請求塗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簡秋香、簡**就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屏東縣○○市○○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號之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114年8月18日所為之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原告未查報系爭建物之客觀價值,以致本院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查報並補正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系爭建物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建物「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中記載被告簡秋香、簡**,
惟未據載明「簡**」之姓名,致本院無從自原告起訴狀
所載資料確認起訴之對象及其當事人能力,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惟
非不能補正。原告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簡**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供到院。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院已調取
前揭不動產登記謄本,原告得前來
閱卷確認,
附此敘明。
三、請陳報對被告簡秋香之
債權(算至本件
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11日止之利息、
違約金及費用),並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或陳明計算式)。
四、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五、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