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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鄭琇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25,217元,及其中318,079元自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6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4年10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乙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見司促卷第7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5,4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99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5,217元)
1
利息
318,079元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0月28日
(6/365)
4.65%
243.13元
小計
243.13元
合計
32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