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屏補字第54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正義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於民國114年9月30日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9,61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又於114年12月11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169,1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17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