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屏補字第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楊子慶、
債務人楊晴文、邱淑慧間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發
支付命令,被告楊子慶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原告之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夠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309元【本金217,758元+利息1,588元+利息2,963元=222,309元(利息
期間:114.4.14-114.9.10:本金217,758元×年息1.775%×
前揭期間日數=1,588元)+(利息114.9.11-115.3.8:本金217,758元×年息2.775%×前揭期間日數=2,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原告之前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扣除之後仍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