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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91 年度屏簡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東洲交通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    捌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仟捌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補正兩造之法人事項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顏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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