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立
一、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洲交通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
捌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仟捌佰叁拾叁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四)補正
兩造之法人事項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顏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