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立
被 告 東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純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以九十一年
度屏簡字第三七六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九十一年
十月八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稽;
惟查原告於
上開裁定送達
後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