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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91 年度屏簡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被   告 東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以九十一年 度屏簡字第三七六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九十一年 十月八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查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 後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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