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2號
原 告 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道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6日交通部
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監自字第裁50-Z00000000號、第裁50-Z
00000000號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起訴狀具狀人欄僅有
法定代理人具名,而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應有
當事人
「政美應有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
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2份。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
前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