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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1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2號 原   告 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6日交通部 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監自字第裁50-Z00000000號、第裁50-Z 00000000號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起訴狀具狀人欄僅有 法定代理人具名,而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應有當事人 「政美應有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 狀及其繕本或影本2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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