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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停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被告新竹縣政府處 分,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 款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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