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停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豊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第1 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 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 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 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係指「須有避免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必 要性」;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則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 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 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 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 裁字第185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為處分認聲請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事件,聲請人業就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現在本院 繫屬中,該裁處處分合法性顯難維持,,且相對人一旦將該 處分送強制執行,將造成聲請人之商場信譽難以回復之損害 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認聲請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以府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 裁處書(以下簡稱原處分)裁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15萬元,限 102年12月25日前改善,並處環境教育講習2小時,聲請人不 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委員會駁回 其訴願,聲請人不服該訴願決定,於10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事實,有本院 103年度簡字第10號卷宗可參,本件原處分係罰鍰,限期改 善及環境教育,罰鍰部分,縱使執行,於判決該處分撤銷確 定後,可返還聲請人,故原處分執行,依客觀情形及一般社 會通念,尚無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情事。從而,本件聲請 停止執行,核與首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不應准許 。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