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豊
上列
聲請人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另聲請人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
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之情
形,仍應予裁定以駁回,請妥
適考量是否繳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