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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停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豊 上列聲請人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另聲請人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之情   形,仍應予裁定以駁回,請妥考量是否繳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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