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豊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原
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
政訴訟而停止;行政
訴訟繫屬中,
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
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
依
職權或依聲請裁定
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
用之,同法第 236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所謂「難於回復之損
害」則係指其損害不能
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
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
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
之損害(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50號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 102年11月間,遭相
對人裁處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聲請人業就該等裁
處提起行政訴訟,現在本院繫屬中,因該裁處處分合法性
顯
有疑義,且相對人一旦將該裁處送
強制執行,將造成聲請人
之商場信譽難以回復之損害,
爰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分別依同法
第35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 102年12月11日,均以府環
業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書字號分別為00-000-000
000、00-000-000000,下合稱原處分),各裁處相對人
罰鍰
新臺幣(下同)79,200元、60,000元,並均處環境講習 2小
時整,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訴願委員會駁回其訴願,聲請人不服該
訴願決定,於103年5
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
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
事實,固經本院調取本院 103年度簡字第17號卷宗核對
無訛
,
惟本院以為,本件原處分縱使將來遭法院判決撤銷,罰緩
部分可返還聲請人,講習部分亦難認會造成何難以回復損害
,故原處分執行,依客觀情形及一般社會通念,尚無將發生
難以回復之損害情事。從而,本件
聲請停止執行,核與
首揭
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