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臺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 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