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臺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諺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千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同法第236條
準用
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