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字第 9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95號 原   告 良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怡蒂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台北市交通事 件裁決所所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 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