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95號
原 告 良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怡蒂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台北市交通事
件裁決所所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
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