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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5號 原   告 宜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 條規定,起訴狀 中應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等。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臚列「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為 被告、「張樹義」為機關代表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僅係 舉發機關,其所做成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不 具有裁決之效力,是原告誤列該機關及其代表人為被告及機關代 表人,容有未洽,應予更正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 地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被告、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及地址,且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 ,及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繕本各1 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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