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04號
原 告 金頓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雅雯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竹監新四字第51-ZFC159329號、第51-ZFC000000
號、第51-ZFC1593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9第1
項、第236條、第107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