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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10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04號 原   告 金頓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雅雯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竹監新四字第51-ZFC159329號、第51-ZFC000000 號、第51-ZFC1593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9第1 項、第236條、第107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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