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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1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66號 原   告 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 通事件裁決處於民國 107年8月7日所為之桃交裁罰字第58-E0000 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 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於書狀末簽章 (欠缺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 之 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簽章,及合 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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