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66號
原 告 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
通事件裁決處於民國 107年8月7日所為之桃交
裁罰字第58-E0000
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
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於書狀末簽章
(欠缺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
之 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簽章,及合
於程式之起訴狀
正本及
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