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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5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3 號 原   告 萬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徵 上列原告與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部分,應記載被告機關及代   表人名稱,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訴   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程式;未繳納裁判費,為不   備起訴要件。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該規定準用於行政訴訟簡   易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   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依上開規定補繳。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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