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8號
原 告 岩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嘉玲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107年10月8
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
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
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
(二)補正依同法第105條之規定,應附具之
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