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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8號 原   告 岩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嘉玲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107年10月8 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 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 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 (二)補正依同法第105條之規定,應附具之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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