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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陳蓮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定於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