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承威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
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
法律上之利益,經依
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
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
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
為決定者,得向
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條
第 1項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規定提起
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
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
所許至明。
二、查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機關民
國 109年7月2日府勞福字第1093933003號處分,核係屬撤銷
訴訟。查原告就被告所為上開處分,並未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有公務電話紀錄
可參,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