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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承威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 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 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條 第 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 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 所許至明。 二、查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機關民 國 109年7月2日府勞福字第1093933003號處分,核係屬撤銷 訴訟。查原告就被告所為上開處分,並未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