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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承威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聲   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縱依前項繳費後,倘聲請有與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之情   形,仍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