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字第308號
原 告 林世璋
汯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晉瑞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一、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裁判費。
二、以上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