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栢華
被 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朱振群
陳鐸元
游忠勳
上列
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通知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1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
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