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489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富豐
張素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4546號),本院合議庭
裁定適用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富豐共同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素鈺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湯富豐與張素鈺為夫妻關係,湯富豐自民國74年起即擔任新
竹縣營造業職業工會(下稱職業工會)常務理事,負責保管
該工會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所申請、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之帳簿及印鑑;張素鈺
則為該職業工會祕書,負責向該工會會員收取健保、勞保費
用並將該費用轉交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勞工保險局等經費收支
,湯富豐及張素鈺對存放於渣打銀行帳戶之款項有業務上
持
有關係,且為從事該工會會員健、勞保費用代收等業務之人
。湯富豐及張素鈺明知渣打銀行帳戶係專戶存放該工會會員
預繳之勞、健保費等費用,涉及該工會2 千餘名會員之勞、
健保權益,不得作為私人使用,因湯富豐所開立之吉利豐瀝
青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利豐公司)、吉豐土木包工業(下
稱吉豐工業)、仕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齊公司
,負責人為湯富豐、張素鈺之子湯仕祺)發生財務週轉困難
,竟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
犯意聯絡,於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接續將渣打銀行帳戶內之金錢,侵占入
已,挪作已用,共計達新臺幣(下同)4,290萬1,000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貳、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湯富豐、張素鈺所犯業務侵占罪,均非死刑、
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 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上開帳戶內之金錢,侵占入己,挪作己用,共計達新臺幣
(下同)4,292 萬8,000 元」等語,以及起訴書部分附表內
容有誤,業經蒞庭之
公訴檢察官以100 年度蒞字第5632號
補
充理由書更正為更
正犯罪事實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
上開帳戶內之金錢,侵占入己,挪作己用,共計達新臺幣(
下同)4,290 萬1,000 元」,並更正附表編號第5 、33、34
、57、58之內容,基於
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應就公訴檢察
官更正之內容
予以審究。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
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湯富豐、張素鈺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
審判程序
訊問時之
自白(見99年度偵字第4546號卷第19至21
頁、第62至64頁、第142 至143 頁、本院卷第21至25頁、第
27至29頁)。
二、渣打銀行帳戶提領金錢之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及支出
傳票、
支票存款送款簿、匯款申請書影本共121 張(見法務部調查
局新竹縣調查站卷㈠【下稱縣調站卷】第19至141 頁)。
三、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仕齊公司、吉利豐公司及被告湯富
豐分別於第一銀行活期存摺影本共27張(見縣調站卷第337
至363 頁)。
四、渣打銀行帳戶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3年1 月1 日至96年3
月31日及97年5 月1 日至98年9 月30日(見縣調站卷第452
至489 頁、第496 至500 頁)。
五、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及支存對帳單96年4 月2 日至97年4 月29
日(見縣調站卷第490 至495 頁)。
肆、論罪
科刑的理由:
一、
按侵占罪為
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
意思時,即行成立,不因事後歸還而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
法院87年度臺上字3500號判決
參照)。本件被告湯富豐既為
新竹縣營造業職業工會常務理事,並開設上開帳戶作為支付
勞、健保繳費專戶,並保管上開帳戶之帳簿及印鑑,被告張
素鈺則為該工會祕書,負責收取及繳交健保、勞保費用代收
等業務之人,對存放於帳戶之款項有業務上持有關係,於其
等挪為私用後,
縱有回補挪用款項之行為,仍無礙侵占行為
之成立。
二、論罪:
(一)核被告湯富豐、張素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之業務侵占罪。
(二)
共同正犯:被告湯富豐、張素鈺就上開業務侵占
犯行有犯
意聯絡、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
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
年台上字第3295號著有
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湯富豐、張
素鈺就附表所示之94年1 月7 日起
迄98年9 月9 日止所為
,均利用相同職務身分、向會員收取勞、健保費用之機會
,以提領轉匯上開帳戶專用金額作為自己或親屬經營公司
之資金週轉或工程投標之用,犯罪方式均屬相同,各次行
為之時間相近,均係侵害職業工會會員之財產法益,換言
之,被告湯富豐、張素鈺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相近
之時日內,以犯罪手法相同之數個舉動,接續侵害同一之
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等行為終
了之犯罪時間係在刑法00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以後,行為
時及裁判時法相同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適用修正
後之刑法
處斷。再者,其等整體行為終了時係在98年9 月
9 日,是被告等業務侵占犯行,因其等犯罪行為之一部係
在96年4 月25日以後,自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11點參照),
附此敘明。
三、科刑:
審酌被告湯富豐、張素鈺分別身為職業工會之常務理
事及秘書,竟因經營公司虧損亟需現金周轉之際,利用管理
工會會員勞健保費用專戶之便利,侵吞應納勞、健保費用高
達4,290 萬1,000 元,不僅害及工會會員之財產法益,更使
工會成員之勞工及健康保險保障陷於不安定狀態,影響工會
會員甚鉅,惟考量其等
犯後已攤還部分款項,且於本院審理
時坦白承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伍、適用
法律依據:
一、
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邱忠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
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
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侵
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日期 │金額(單位:新│匯入帳戶 │
│ │ │臺幣) │ │
├──┼──────┼───────┼────────┤
│1 │94年1月7日 │300萬 │吉利豐公司 │
├──┼──────┼───────┼────────┤
│2 │94年3月31日 │53萬 │湯富豐支票帳戶 │
├──┼──────┼───────┼────────┤
│3 │94年4月11日 │40萬4,000 │同上 │
├──┼──────┼───────┼────────┤
│4 │94年6月30日 │52萬 │同上 │
├──┼──────┼───────┼────────┤
│5 │94年7月25日 │33萬 │湯富豐支票帳戶 │
├──┼──────┼───────┼────────┤
│6 │94年7月26日 │7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7 │94年8月1日 │36萬5,000 │湯富豐支票帳戶 │
├──┼──────┼───────┼────────┤
│8 │94年8月1日 │1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9 │94年8月23日 │15萬5,000 │吉利豐公司 │
├──┼──────┼───────┼────────┤
│10 │94年8月31日 │1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11 │94年9月9日 │1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12 │94年10月27日│5萬 │湯富豐 │
├──┼──────┼───────┼────────┤
│13 │94年11月10日│10萬 │張素鈺提款後匯至│
│ │ │ │龍冠營造有限公司│
├──┼──────┼───────┼────────┤
│14 │94年12月28日│300萬 │吉利豐公司 │
├──┼──────┼───────┼────────┤
│15 │95年1月16日 │200萬 │同上 │
├──┼──────┼───────┼────────┤
│16 │95年3月8日 │300萬 │匯入周美燕帳戶 │
├──┼──────┼───────┼────────┤
│17 │95年3月8日 │200萬 │仕齊公司 │
├──┼──────┼───────┼────────┤
│18 │95年3月28日 │45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政府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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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5年4月6日 │105萬 │湯富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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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5年5月2日 │25萬 │吉利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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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5年6月14日 │280萬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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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5年6月23日 │100萬 │陳蔡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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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5年7月5日 │200萬 │仕齊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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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5年8月30日 │19萬5,000 │吉利豐公司 │
├──┼──────┼───────┼────────┤
│25 │95年8月31日 │24萬 │湯富豐 │
├──┼──────┼───────┼────────┤
│26 │95年8月31日 │11萬 │湯筱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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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5年9月29日 │300萬 │湯富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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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6年1月25日 │10萬 │同上 │
├──┼──────┼───────┼────────┤
│29 │96年3月1日 │10萬 │吉利豐公司 │
├──┼──────┼───────┼────────┤
│30 │96年3月27日 │49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五峰鄉公│
│ │ │ │所提領 │
├──┼──────┼───────┼────────┤
│31 │96年4月2日 │150萬 │湯富豐 │
├──┼──────┼───────┼────────┤
│32 │96年4月4日 │96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竹東鎮公│
│ │ │ │所提領 │
├──┼──────┼───────┼────────┤
│33 │96年4月9日 │50萬5,000 │吉利豐公司 │
├──┼──────┼───────┼────────┤
│34 │96年4 月9 日│100萬 │仕齊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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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6年6月8日 │50萬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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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6年6月11日 │8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分別由新竹縣關西│
│ │ │ │鎮、芎林鄉、北埔│
│ │ │ │鄉、公所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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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6年8月27日 │14萬 │湯富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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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6年8月30日 │22萬 │吉利豐公司19萬 │
│ │ │ │5000、湯富豐2 萬│
│ │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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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6年10月1日 │40萬 │湯富豐 │
├──┼──────┼───────┼────────┤
│40 │96年10月4日 │100萬 │仕齊公司 │
├──┼──────┼───────┼────────┤
│41 │96年10月11日│50萬 │吉利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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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6年12月3日 │43萬 │湯富豐 │
├──┼──────┼───────┼────────┤
│43 │96年12月28日│70萬 │同上 │
├──┼──────┼───────┼────────┤
│44 │96年12月28日│30萬 │吉利豐公司 │
├──┼──────┼───────┼────────┤
│45 │97年3月31日 │136萬5,000 │吉利豐公司6 萬 │
│ │ │ │5,000、湯富豐130│
│ │ │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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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7年4月1日 │42萬 │湯筱薇 │
├──┼──────┼───────┼────────┤
│47 │97年8月25日 │29萬5,000 │湯富豐 │
├──┼──────┼───────┼────────┤
│48 │97年9月9日 │30萬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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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7年10月7日 │5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芎林鄉公│
│ │ │ │所提領 │
├──┼──────┼───────┼────────┤
│50 │97年10月13日│1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竹東鎮公│
│ │ │ │所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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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7年10月15日│18萬6,000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五峰鄉公│
│ │ │ │所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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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8年1月20日 │40萬 │陳增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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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8年3月30日 │50萬 │蘇秀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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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8年4月10日 │15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55 │98年4月13日 │7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56 │98年4月27日 │30萬 │湯筱薇 │
├──┼──────┼───────┼────────┤
│57 │98年6月15日 │50萬 │蘇秀雲 │
├──┼──────┼───────┼────────┤
│58 │98年7月27日 │30萬1,000 │吉利豐公司 │
├──┼──────┼───────┼────────┤
│59 │98年8月31日 │17萬 │同上 │
├──┼──────┼───────┼────────┤
│60 │98年9月7日 │100萬 │江清進 │
├──┼──────┼───────┼────────┤
│61 │98年9月9日 │50萬 │百盛人力資源有限│
│ │ │ │公司 │
├──┴──────┴───────┴────────┤
│侵占總金額:4,290萬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