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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易字第 4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489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富豐       張素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454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富豐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素鈺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湯富豐與張素鈺為夫妻關係,湯富豐自民國74年起即擔任新 竹縣營造業職業工會(下稱職業工會)常務理事,負責保管 該工會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所申請、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之帳簿及印鑑;張素鈺 則為該職業工會祕書,負責向該工會會員收取健保、勞保費 用並將該費用轉交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勞工保險局等經費收支 ,湯富豐及張素鈺對存放於渣打銀行帳戶之款項有業務上持 有關係,且為從事該工會會員健、勞保費用代收等業務之人 。湯富豐及張素鈺明知渣打銀行帳戶係專戶存放該工會會員 預繳之勞、健保費等費用,涉及該工會2 千餘名會員之勞、 健保權益,不得作為私人使用,因湯富豐所開立之吉利豐瀝 青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利豐公司)、吉豐土木包工業(下 稱吉豐工業)、仕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齊公司 ,負責人為湯富豐、張素鈺之子湯仕祺)發生財務週轉困難 ,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聯絡,於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接續將渣打銀行帳戶內之金錢,侵占入 已,挪作已用,共計達新臺幣(下同)4,290萬1,000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湯富豐、張素鈺所犯業務侵占罪,均非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 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上開帳戶內之金錢,侵占入己,挪作己用,共計達新臺幣 (下同)4,292 萬8,000 元」等語,以及起訴書部分附表內 容有誤,業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以100 年度蒞字第5632號補 充理由書更正為更正犯罪事實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 上開帳戶內之金錢,侵占入己,挪作己用,共計達新臺幣( 下同)4,290 萬1,000 元」,並更正附表編號第5 、33、34 、57、58之內容,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應就公訴檢察 官更正之內容予以審究。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湯富豐、張素鈺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 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見99年度偵字第4546號卷第19至21 頁、第62至64頁、第142 至143 頁、本院卷第21至25頁、第 27至29頁)。 二、渣打銀行帳戶提領金錢之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及支出傳票、 支票存款送款簿、匯款申請書影本共121 張(見法務部調查 局新竹縣調查站卷㈠【下稱縣調站卷】第19至141 頁)。 三、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仕齊公司、吉利豐公司及被告湯富 豐分別於第一銀行活期存摺影本共27張(見縣調站卷第337 至363 頁)。 四、渣打銀行帳戶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3年1 月1 日至96年3 月31日及97年5 月1 日至98年9 月30日(見縣調站卷第452 至489 頁、第496 至500 頁)。 五、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及支存對帳單96年4 月2 日至97年4 月29 日(見縣調站卷第490 至495 頁)。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按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 意思時,即行成立,不因事後歸還而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 法院87年度臺上字350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湯富豐既為 新竹縣營造業職業工會常務理事,並開設上開帳戶作為支付 勞、健保繳費專戶,並保管上開帳戶之帳簿及印鑑,被告張 素鈺則為該工會祕書,負責收取及繳交健保、勞保費用代收 等業務之人,對存放於帳戶之款項有業務上持有關係,於其 等挪為私用後,縱有回補挪用款項之行為,仍無礙侵占行為 之成立。 二、論罪: (一)核被告湯富豐、張素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之業務侵占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湯富豐、張素鈺就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 年台上字第329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湯富豐、張 素鈺就附表所示之94年1 月7 日起迄98年9 月9 日止所為 ,均利用相同職務身分、向會員收取勞、健保費用之機會 ,以提領轉匯上開帳戶專用金額作為自己或親屬經營公司 之資金週轉或工程投標之用,犯罪方式均屬相同,各次行 為之時間相近,均係侵害職業工會會員之財產法益,換言 之,被告湯富豐、張素鈺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相近 之時日內,以犯罪手法相同之數個舉動,接續侵害同一之 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等行為終 了之犯罪時間係在刑法00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以後,行為 時及裁判時法相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適用修正 後之刑法處斷。再者,其等整體行為終了時係在98年9 月 9 日,是被告等業務侵占犯行,因其等犯罪行為之一部係 在96年4 月25日以後,自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11點參照),附此敘明。 三、科刑:審酌被告湯富豐、張素鈺分別身為職業工會之常務理 事及秘書,竟因經營公司虧損亟需現金周轉之際,利用管理 工會會員勞健保費用專戶之便利,侵吞應納勞、健保費用高 達4,290 萬1,000 元,不僅害及工會會員之財產法益,更使 工會成員之勞工及健康保險保障陷於不安定狀態,影響工會 會員甚鉅,惟考量其等犯後已攤還部分款項,且於本院審理 時坦白承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 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 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日期 │金額(單位:新│匯入帳戶 │ │ │ │臺幣) │ │ ├──┼──────┼───────┼────────┤ │1 │94年1月7日 │300萬 │吉利豐公司 │ ├──┼──────┼───────┼────────┤ │2 │94年3月31日 │53萬 │湯富豐支票帳戶 │ ├──┼──────┼───────┼────────┤ │3 │94年4月11日 │40萬4,000 │同上 │ ├──┼──────┼───────┼────────┤ │4 │94年6月30日 │52萬 │同上 │ ├──┼──────┼───────┼────────┤ │5 │94年7月25日 │33萬 │湯富豐支票帳戶 │ ├──┼──────┼───────┼────────┤ │6 │94年7月26日 │7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7 │94年8月1日 │36萬5,000 │湯富豐支票帳戶 │ ├──┼──────┼───────┼────────┤ │8 │94年8月1日 │1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9 │94年8月23日 │15萬5,000 │吉利豐公司 │ ├──┼──────┼───────┼────────┤ │10 │94年8月31日 │1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11 │94年9月9日 │1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12 │94年10月27日│5萬 │湯富豐 │ ├──┼──────┼───────┼────────┤ │13 │94年11月10日│10萬 │張素鈺提款後匯至│ │ │ │ │龍冠營造有限公司│ ├──┼──────┼───────┼────────┤ │14 │94年12月28日│300萬 │吉利豐公司 │ ├──┼──────┼───────┼────────┤ │15 │95年1月16日 │200萬 │同上 │ ├──┼──────┼───────┼────────┤ │16 │95年3月8日 │300萬 │匯入周美燕帳戶 │ ├──┼──────┼───────┼────────┤ │17 │95年3月8日 │200萬 │仕齊公司 │ ├──┼──────┼───────┼────────┤ │18 │95年3月28日 │45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政府提領│ ├──┼──────┼───────┼────────┤ │19 │95年4月6日 │105萬 │湯富豐 │ ├──┼──────┼───────┼────────┤ │20 │95年5月2日 │25萬 │吉利豐公司 │ ├──┼──────┼───────┼────────┤ │21 │95年6月14日 │280萬 │同上 │ ├──┼──────┼───────┼────────┤ │22 │95年6月23日 │100萬 │陳蔡秀梅 │ ├──┼──────┼───────┼────────┤ │23 │95年7月5日 │200萬 │仕齊公司 │ ├──┼──────┼───────┼────────┤ │24 │95年8月30日 │19萬5,000 │吉利豐公司 │ ├──┼──────┼───────┼────────┤ │25 │95年8月31日 │24萬 │湯富豐 │ ├──┼──────┼───────┼────────┤ │26 │95年8月31日 │11萬 │湯筱薇 │ ├──┼──────┼───────┼────────┤ │27 │95年9月29日 │300萬 │湯富豐 │ ├──┼──────┼───────┼────────┤ │28 │96年1月25日 │10萬 │同上 │ ├──┼──────┼───────┼────────┤ │29 │96年3月1日 │10萬 │吉利豐公司 │ ├──┼──────┼───────┼────────┤ │30 │96年3月27日 │49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五峰鄉公│ │ │ │ │所提領 │ ├──┼──────┼───────┼────────┤ │31 │96年4月2日 │150萬 │湯富豐 │ ├──┼──────┼───────┼────────┤ │32 │96年4月4日 │96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竹東鎮公│ │ │ │ │所提領 │ ├──┼──────┼───────┼────────┤ │33 │96年4月9日 │50萬5,000 │吉利豐公司 │ ├──┼──────┼───────┼────────┤ │34 │96年4 月9 日│100萬 │仕齊公司 │ ├──┼──────┼───────┼────────┤ │35 │96年6月8日 │50萬 │同上 │ ├──┼──────┼───────┼────────┤ │36 │96年6月11日 │8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分別由新竹縣關西│ │ │ │ │鎮、芎林鄉、北埔│ │ │ │ │鄉、公所提領 │ ├──┼──────┼───────┼────────┤ │37 │96年8月27日 │14萬 │湯富豐 │ ├──┼──────┼───────┼────────┤ │38 │96年8月30日 │22萬 │吉利豐公司19萬 │ │ │ │ │5000、湯富豐2 萬│ │ │ │ │5000 │ ├──┼──────┼───────┼────────┤ │39 │96年10月1日 │40萬 │湯富豐 │ ├──┼──────┼───────┼────────┤ │40 │96年10月4日 │100萬 │仕齊公司 │ ├──┼──────┼───────┼────────┤ │41 │96年10月11日│50萬 │吉利豐公司 │ ├──┼──────┼───────┼────────┤ │42 │96年12月3日 │43萬 │湯富豐 │ ├──┼──────┼───────┼────────┤ │43 │96年12月28日│70萬 │同上 │ ├──┼──────┼───────┼────────┤ │44 │96年12月28日│30萬 │吉利豐公司 │ ├──┼──────┼───────┼────────┤ │45 │97年3月31日 │136萬5,000 │吉利豐公司6 萬 │ │ │ │ │5,000、湯富豐130│ │ │ │ │萬 │ ├──┼──────┼───────┼────────┤ │46 │97年4月1日 │42萬 │湯筱薇 │ ├──┼──────┼───────┼────────┤ │47 │97年8月25日 │29萬5,000 │湯富豐 │ ├──┼──────┼───────┼────────┤ │48 │97年9月9日 │30萬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49 │97年10月7日 │5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芎林鄉公│ │ │ │ │所提領 │ ├──┼──────┼───────┼────────┤ │50 │97年10月13日│10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竹東鎮公│ │ │ │ │所提領 │ ├──┼──────┼───────┼────────┤ │51 │97年10月15日│18萬6,000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五峰鄉公│ │ │ │ │所提領 │ ├──┼──────┼───────┼────────┤ │52 │98年1月20日 │40萬 │陳增氳 │ ├──┼──────┼───────┼────────┤ │53 │98年3月30日 │50萬 │蘇秀雲 │ ├──┼──────┼───────┼────────┤ │54 │98年4月10日 │15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55 │98年4月13日 │7萬 │開立該銀行支票,│ │ │ │ │由新竹縣寶山鄉公│ │ │ │ │所提領 │ ├──┼──────┼───────┼────────┤ │56 │98年4月27日 │30萬 │湯筱薇 │ ├──┼──────┼───────┼────────┤ │57 │98年6月15日 │50萬 │蘇秀雲 │ ├──┼──────┼───────┼────────┤ │58 │98年7月27日 │30萬1,000 │吉利豐公司 │ ├──┼──────┼───────┼────────┤ │59 │98年8月31日 │17萬 │同上 │ ├──┼──────┼───────┼────────┤ │60 │98年9月7日 │100萬 │江清進 │ ├──┼──────┼───────┼────────┤ │61 │98年9月9日 │50萬 │百盛人力資源有限│ │ │ │ │公司 │ ├──┴──────┴───────┴────────┤ │侵占總金額:4,290萬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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