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1號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附民被告 鈺鼎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兼附民被告 沈廉傑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桂齊恆
律師
廖正多律師
附民原 告 禮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以潭
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律師
金玉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2116號),前經終結
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如
扣案
光碟片1 片〈100 院保28,見本院審查卷第95頁〉若為被告沈廉
傑交予中環公司人員,交付時間是否為97年5 月29日至31日之間
等問題),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
開庭審理;另本院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1
號,前亦經終結辯論,茲因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亦定於101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
行
言詞辯論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