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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1號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附民被告 鈺鼎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兼附民被告 沈廉傑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附民原 告 禮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以潭 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律師       金玉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2116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如扣案 光碟片1 片〈100 院保28,見本院審查卷第95頁〉若為被告沈廉 傑交予中環公司人員,交付時間是否為97年5 月29日至31日之間 等問題),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另本院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1 號,前亦經終結辯論,茲因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亦定於101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 行言詞辯論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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