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珍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1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珍妮犯
竊盜罪,處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鍾珍妮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0
年1 月24日下午5 時3 分許,在新竹市○○路○ 巷○ 號「
補給站進口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內,徒手竊取女用內
衣2 件、皮包1 只、熊寶貝衣物香芬袋2 包、熊寶貝衣物
清新噴霧1 條、衛生棉2 包等物(共計價值新臺幣1,229
元),並放入其自備之黑色塑膠袋內,得手後未經結帳即
步出該店。
嗣於其行經該店防盜警示門時,警報器響起,
經該店店員王美麗追出攔阻並將其帶回店內,復經該店店
長吳芳錡報警查獲。
(二)案經吳芳錡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
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鍾珍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
證人即
告訴人吳芳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王美麗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通聯紀錄
各1 份、上開店家門口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及其翻拍畫面
6 張、現場照片2 張。
(五)被告鍾珍妮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拿取上開物品之事實,
惟
矢口否認有何竊盜
犯行,辯稱:伊在結帳時發現未帶錢
包,即以伊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打電話請伊男朋
友之外婆(電話號碼00-0000000號)來幫伊付錢,因外婆
沒有空,所以外婆叫伊把東西放回去,伊就把東西拿回去
放,結果一回頭就被店長抓到云云。經查:
1、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證人即
告訴人吳芳錡指述
綦詳,並經
證人王美麗證述明確,且所述內容互核相符;復
參酌被告
與證人吳芳錡、王美麗
彼此間素不相識,更無仇隙可言,
衡情證人吳芳錡、王美麗應無甘冒
誣告罪責之風險而設詞
構陷被告之理,足
堪認證人吳芳錡、王美麗所為證述,應
屬真實可採。
2、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觀諸該店門口監視器於案發當時
之翻拍畫面,被告係於當日下午5 時3 分許步出該店之防
盜門,緊接著店員即證人王美麗在後追出,並將被告帶回
店內,
期間未曾出現被告手持行動電話之畫面,核與證人
王美麗證稱:「(問:你追到被告時她正在做何事?有無
在打電話?)被告沒在打電話,被告走出防盜門後仍在行
走直到被我攔下來。」、「(問:確定當時沒有看到被告
手上有拿手機?)我確定她手上沒有拿手機。」等語相符
(見偵查卷第53頁);參以卷附被告所有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所示,其於99年1 月24日下午5 時
10分、5 時26分許分別有2 通與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
(見偵查卷第38頁),均係在證人等發現被告竊盜犯罪之
時間之後,亦核與證人吳芳錡證稱:「(問:接手之後有
無讓被告打電話給她親友?)有,當時我們說要報警,鍾
珍妮就很慌張的自己要打電話給她的阿嬤說她偷了東西,
請她阿嬤來付錢。」等語相合,足徵被告係在竊盜犯行事
跡敗露後,始打電話聯絡其男友之外婆前來付款,並非於
其竊盜犯行遭證人等發覺前所撥打。從而,被告前揭所辯
,
核屬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
綜上所述,被告既於店內,將商品放入自備黑色塑膠袋內
,復未提出結帳,其有竊盜犯行事證已明,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鍾珍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
盜罪。
(二)科刑:
審酌被告不思以勞力賺取所需,因一時貪念而臨時
起意偷竊之
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其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兼衡竊盜所得財物之價值
非鉅,及
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
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