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46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敖家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3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敖家偉為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
,工作內容為駕駛公司所有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
廠商處交貨或提貨,
乃以駕駛車輛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
務之人,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10時50分許,駕駛上開小客
車,沿新竹縣○○鄉○○○路由北往南行駛至光復東路與工
業二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
應遵守燈光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
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當時天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於其行進方向
為閃光紅燈之狀態下,未先停車讓屬幹道之工業二路上車輛
先行,反
猶低頭瀏覽其手上地圖,並以每小時20至30公里之
車速進入路口;
適告訴人陳怡如騎乘車號000-000 號機車,
沿工業二路由東往西方向騎駛至上開路口,閃避不及,遭被
告敖家偉上開車輛撞及,
告訴人陳怡如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
下背挫傷、雙手、雙膝、雙足多處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
敖家偉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怡如告訴被告敖家偉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敖家偉所
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部分,
業據雙方達成
和解,有本院調解
筆錄1 份在卷
可證,並經告訴人陳怡如撤回對被告敖家偉之
刑事告訴,亦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