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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黃建燁 被   告 黃阿萬       長增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月娥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審交易151 號, 及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12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 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黃阿萬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有罪。而被告黃阿萬既為 被告長增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則被告長增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阿萬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 嫌,依法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復查本件原告民事請求 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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