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易字第 43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峻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02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 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溫峻嘉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攜帶兇 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溫峻嘉前於民國98年5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竹北簡字第34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98年9 月 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 字第1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案件接續執 行,並於99年6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潘仁欽(所涉竊盜部分由檢察官另 行偵辦)所持有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貨車(為李萬福所 有,於100 年11月22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新竹市○○○ 路與興業一路口發現遭竊;懸掛車號0000-00 號車牌,且 遭不詳之人變造為0458-NU 號)為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 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1年1月4 日晚間某時,在新竹市 ○○路與鐵道路口附近,向潘仁欽借用而收受之。於101 年1 月6 日凌晨4 時15分許,溫峻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竊盜犯意,攜帶如附表所示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工具 ,駕駛上開自小貨車至新竹市○○路○ 段○○○ 巷○ 號對面 之鐿豐有限公司存料廠,竊取廠內電纜線共20條得手,嗣 於同日凌晨5 時50分,溫峻嘉駕駛上開自小貨車行經新竹 市○○路○ 段○○○ 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電纜線20條(業 經發還被害人許振輝)、車鑰匙1 支及如附表所示之工具 。 (三)案經李萬福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 至於扣案之鑰匙1 支,雖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並非被告 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查卷第56頁),與沒收 規定不符,與沒收規定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工具 │數量 │ ├──┼────────┼───┤ │ 1 │螺絲起子 │5支 │ ├──┼────────┼───┤ │ 2 │C型虎頭夾 │1個 │ ├──┼────────┼───┤ │ 3 │內六角扳手 │1組 │ ├──┼────────┼───┤ │ 4 │梅花扳手 │3支 │ ├──┼────────┼───┤ │ 5 │梅開扳手 │1支 │ ├──┼────────┼───┤ │ 6 │大型美工刀 │1支 │ ├──┼────────┼───┤ │ 7 │電工鉗 │1把 │ ├──┼────────┼───┤ │ 8 │固定鉗 │1把 │ ├──┼────────┼───┤ │ 9 │園藝剪刀 │1把 │ ├──┼────────┼───┤ │ 10 │剝線及端子固定鉗│1把 │ ├──┼────────┼───┤ │ 11 │自製剝線刀 │1支 │ ├──┼────────┼───┤ │ 12 │電纜剪 │1把 │ ├──┼────────┼───┤ │ 13 │鐵撬 │1支 │ ├──┼────────┼───┤ │ 14 │T型扳手 │1支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