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峻嘉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02
號)後,
聲請本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
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
上訴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溫峻嘉犯收受
贓物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又犯
攜帶兇
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溫峻嘉前於民國98年5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竹北簡字第34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98年9 月
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
字第1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上揭案件接續執
行,並於99年6 月11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
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潘仁欽(所涉竊盜部分由檢察官另
行偵辦)所
持有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貨車(為李萬福所
有,於100 年11月22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新竹市○○○
路與興業一路口發現遭竊;懸掛車號0000-00 號車牌,且
遭不詳之人
變造為0458-NU 號)為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
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1年1月4 日晚間某時,在新竹市
○○路與鐵道路口附近,向潘仁欽借用而收受之。於101
年1 月6 日凌晨4 時15分許,溫峻嘉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竊盜犯意,攜帶如附表所示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工具
,駕駛上開自小貨車至新竹市○○路○ 段○○○ 巷○ 號對面
之鐿豐有限公司存料廠,竊取廠內電纜線共20條得手,
嗣
於同日凌晨5 時50分,溫峻嘉駕駛上開自小貨車行經新竹
市○○路○ 段○○○ 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電纜線20條(業
經發還被害人許振輝)、車鑰匙1 支及如附表所示之工具
。
(三)案經李萬福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
至於扣案之鑰匙1 支,雖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並非被告
所有之物,
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查卷第56頁),與沒收
規定不符,與沒收規定不符,爰不予
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
寄藏、
故買贓物或為
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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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工具 │數量 │
├──┼────────┼───┤
│ 1 │螺絲起子 │5支 │
├──┼────────┼───┤
│ 2 │C型虎頭夾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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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內六角扳手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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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梅花扳手 │3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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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梅開扳手 │1支 │
├──┼────────┼───┤
│ 6 │大型美工刀 │1支 │
├──┼────────┼───┤
│ 7 │電工鉗 │1把 │
├──┼────────┼───┤
│ 8 │固定鉗 │1把 │
├──┼────────┼───┤
│ 9 │園藝剪刀 │1把 │
├──┼────────┼───┤
│ 10 │剝線及端子固定鉗│1把 │
├──┼────────┼───┤
│ 11 │自製剝線刀 │1支 │
├──┼────────┼───┤
│ 12 │電纜剪 │1把 │
├──┼────────┼───┤
│ 13 │鐵撬 │1支 │
├──┼────────┼───┤
│ 14 │T型扳手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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