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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易緝字第 18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傳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240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7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呂欣穎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傳益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 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傳益前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於95年9 月6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 經本院於96年8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27號裁定減為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甫於96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 (二)林傳益不知悔改,從楊智堯所經營址設新竹市○○區○ ○路5段69巷1弄6號之「楊秀清庭園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又名長春園藝,下稱「長春園藝」)離職後,詎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十 一所示之時間,為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犯行,共竊得 現金新臺幣(下同)12,500元、鑽孔機2臺及割草機2臺。 (三)因林傳益於100年6月30日凌晨4時許,進入長春園藝店 內,著手搜尋財物之際,店內犬隻狂吠,楊智堯走出察 看,發現林傳益倉皇逃離,嗣後並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 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一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侵入有人│ │ │初某日凌│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居住建築物竊盜罪│ │ │晨4、5時│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柒月。 │ │ │ │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 │ │ │ │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 │ │ │ │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 │ │ │下同)1,000 餘元,得手後供己花│ │ │ │ │用。 │ │ │ │ │ │ │ ├──┼────┼───────────────┼────────┤ │ 二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8日凌晨4│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5時許 │5段69 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700元 │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三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10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700餘 │ │ │ │ │元,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 │ │ ├──┼────┼───────────────┼────────┤ │ 四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13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餘 │ │ │ │ │元,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 │ │ ├──┼────┼───────────────┼────────┤ │ 五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15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 元│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六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18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 元│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七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21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 元│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八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25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 元│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九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26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600餘元 │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十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侵入有人│ │ │27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居住建築物竊盜罪│ │ │5時許 │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 │,累犯,處有期徒│ │ │ │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刑柒月。 │ │ │ │走到後方倉庫區,徒手竊取楊智堯│ │ │ │ │所有之割草機2臺得手後,離開現 │ │ │ │ │場。並於同日上午9時許,將竊得 │ │ │ │ │之鑽孔機2臺,持往新竹市○○路2│ │ │ │ │段626號同鑫五金行變賣換取現金 │ │ │ │ │800元供己花用。 │ │ ├──┼────┼───────────────┼────────┤ │十一│100年6月│林傳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林傳益犯侵入有人│ │ │27日凌晨│之竊盜犯意,在新竹市香山區中華│居住建築物竊盜罪│ │ │5時30分 │路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 │,累犯,處有期徒│ │ │許 │「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刑柒月。 │ │ │ │,徒手竊取置於辦公室門外冰箱旁│ │ │ │ │之鑽孔機2臺。於同日下午3時許,│ │ │ │ │再將竊得之割草機持往新竹市成功│ │ │ │ │路上某資源回收場變賣得1、200 │ │ │ │ │元,供己花用。 │ │ ├──┼────┼───────────────┼────────┤ │十二│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侵入有人│ │ │30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居住建築物竊盜未│ │ │4時許 │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 │遂罪,累犯,處有│ │ │ │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期徒刑肆月。 │ │ │ │著手搜尋可供竊取財物之際,因店│ │ │ │ │內飼養之犬隻發現有人進入而狂吠│ │ │ │ │,林傳益因而倉皇逃逸而未得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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