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傳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240號
)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7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呂欣穎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傳益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均
累犯,分別處如
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傳益前於民國95年間,因
詐欺罪案件,經本院於95年9
月6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
經本院於96年8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27號
裁定減為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甫於96年9月6日
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
(二)
詎林傳益不知悔改,從楊智堯所經營址設新竹市○○區○
○路5段69巷1弄6號之「楊秀清庭園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又名長春園藝,下稱「長春園藝」)離職後,詎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十
一所示之時間,為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
犯行,共竊得
現金新臺幣(下同)12,500元、鑽孔機2臺及割草機2臺。
(三)
嗣因林傳益於100年6月30日凌晨4時許,進入長春園藝店
內,
著手搜尋財物之際,店內犬隻狂吠,楊智堯
乃走出察
看,發現林傳益倉皇逃離,
嗣後並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
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一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侵入有人│
│ │初某日凌│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居住建築物竊盜罪│
│ │晨4、5時│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柒月。 │
│ │ │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 │
│ │ │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 │
│ │ │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
│ │ │下同)1,000 餘元,得手後供己花│ │
│ │ │用。 │ │
│ │ │ │ │
├──┼────┼───────────────┼────────┤
│ 二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8日凌晨4│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5時許 │5段69 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700元 │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三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10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700餘 │ │
│ │ │元,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 │ │
├──┼────┼───────────────┼────────┤
│ 四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13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餘 │ │
│ │ │元,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 │ │
├──┼────┼───────────────┼────────┤
│ 五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15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 元│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六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18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 元│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七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21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 元│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八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25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 元│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九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
│ │26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
│ │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 │建築物竊盜罪,累│
│ │ │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 │
│ │ │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 │
│ │ │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 │
│ │ │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 │
│ │ │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600餘元 │ │
│ │ │,得手後供己花用。 │ │
├──┼────┼───────────────┼────────┤
│ 十 │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侵入有人│
│ │27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居住建築物竊盜罪│
│ │5時許 │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 │,累犯,處有期徒│
│ │ │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刑柒月。 │
│ │ │走到後方倉庫區,徒手竊取楊智堯│ │
│ │ │所有之割草機2臺得手後,離開現 │ │
│ │ │場。並於同日上午9時許,將竊得 │ │
│ │ │之鑽孔機2臺,持往新竹市○○路2│ │
│ │ │段626號同鑫五金行變賣換取現金 │ │
│ │ │800元供己花用。 │ │
├──┼────┼───────────────┼────────┤
│十一│100年6月│林傳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林傳益犯侵入有人│
│ │27日凌晨│之竊盜犯意,在新竹市香山區中華│居住建築物竊盜罪│
│ │5時30分 │路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 │,累犯,處有期徒│
│ │許 │「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刑柒月。 │
│ │ │,徒手竊取置於辦公室門外冰箱旁│ │
│ │ │之鑽孔機2臺。於同日下午3時許,│ │
│ │ │再將竊得之割草機持往新竹市成功│ │
│ │ │路上某資源回收場變賣得1、200 │ │
│ │ │元,供己花用。 │ │
├──┼────┼───────────────┼────────┤
│十二│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侵入有人│
│ │30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居住建築物竊盜未│
│ │4時許 │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 │遂罪,累犯,處有│
│ │ │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期徒刑肆月。 │
│ │ │著手搜尋可供竊取財物之際,因店│ │
│ │ │內飼養之犬隻發現有人進入而狂吠│ │
│ │ │,林傳益因而倉皇逃逸而未得手。│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