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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62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 年度審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金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771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101 年2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呂欣穎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朱金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朱金星與曾超城(曾超城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黃鉦洋(黃 鉦洋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 意思聯絡,由朱金星於民國96年8 月9 日起擔任址設新竹 市○區○○路○○巷○ 號1 樓宏展企業行(為虛設行號)之 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 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朱金星、曾超城、 黃鉦洋復與聚元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聚元公司)虛設行號 承辦業務會計人員邵瓊慧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之犯罪意思聯絡,接續於96年9 月間起至96年10月間止 ,從如聚元公司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9 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119,160 元, 充當宏展企業行進項原始憑證後據憑編製宏展企業行之會 計憑證。 (二)朱金星與曾超城(曾超城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黃鉦洋(黃 鉦洋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虛開 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自96年9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明知宏展企業行未有實際銷貨予 雄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雄鑫公司)之事實,仍接續以宏 展企業之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不實之會 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1紙,銷售金額共4,166,305 元,稅額 合計208,315 元,交付予雄鑫公司,繼由雄鑫公司申報上 開扣抵銷項稅額,供作其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以 此不正方法逃漏96年度9 至10月份之營業稅共計逃漏稅捐 208,31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 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四、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五、附記事項:原起訴書上記載被告朱金星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據憑編製聚元公司之會計 憑證,並作成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 之進項憑證抵扣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96年度9 至10月份 之營業稅共計逃漏稅捐205,958 元,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 條之逃漏稅捐罪部分,經查宏展企業行為虛設行號,無實際 之營業事實,非營業稅課徵之主體,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 被告朱金星自無從成立逃漏稅捐之罪,此部分經偵查檢察官 認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且經本院於101 年2 月15日協商程序中予以減縮更正 ,附此敘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宏展企業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總表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稅額(元)│ │ │(年. 月)│ │ │ │ ├──┼─────┼──────┼──────┼─────┤ │1 │96.9 │VU00000000 │641,700 │32,085 │ ├──┼─────┼──────┼──────┼─────┤ │2 │96.9 │VU00000000 │444,800 │22,240 │ ├──┼─────┼──────┼──────┼─────┤ │3 │96.9 │VU00000000 │480,680 │24,034 │ ├──┼─────┼──────┼──────┼─────┤ │4 │96.9 │VU00000000 │466,000 │23,300 │ ├──┼─────┼──────┼──────┼─────┤ │5 │96.9 │VU00000000 │419,000 │20,950 │ ├──┼─────┼──────┼──────┼─────┤ │6 │96.9 │VU00000000 │545,080 │27,254 │ ├──┼─────┼──────┼──────┼─────┤ │7 │96.9 │VU00000000 │280,000 │14,000 │ ├──┼─────┼──────┼──────┼─────┤ │8 │96.9 │VU00000000 │486,000 │24,300 │ ├──┼─────┼──────┼──────┼─────┤ │9 │96.10 │VU00000000 │355,900 │17,795 │ ├──┼─────┴──────┴──────┼─────┤ │合計│發票:9張銷售額:4,119,160元 │205,958 │ └──┴───────────────────┴─────┘ 附表二:以宏展企業行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總表 ┌─┬────┬──────┬─────────────────┐ │編│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明細表即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號│ │ ├──────┬──────────┤ │ │ │ │銷售額(元)│營業稅額即稅額(元)│ ├─┼────┼──────┼──────┼──────────┤ │1 │96年9 月│UV00000000 │644,025 │32,201 │ ├─┼────┼──────┼──────┼──────────┤ │2 │96年9 月│UV00000000 │448,900 │22,445 │ ├─┼────┼──────┼──────┼──────────┤ │3 │96年9 月│UV00000000 │318,600 │15,930 │ ├─┼────┼──────┼──────┼──────────┤ │4 │96年9 月│UV00000000 │500,000 │25,000 │ ├─┼────┼──────┼──────┼──────────┤ │5 │96年9 月│UV00000000 │423,200 │21,160 │ ├─┼────┼──────┼──────┼──────────┤ │6 │96年9 月│UV00000000 │340,680 │17,034 │ ├─┼────┼──────┼──────┼──────────┤ │7 │96年10月│UV00000000 │294,900 │14,745 │ ├─┼────┼──────┼──────┼──────────┤ │8 │96年10月│UV00000000 │276,600 │13,830 │ ├─┼────┼──────┼──────┼──────────┤ │9 │96年10月│UV00000000 │268,480 │13,424 │ ├─┼────┼──────┼──────┼──────────┤ │10│96年10月│UV00000000 │281,920 │14,096 │ ├─┼────┼──────┼──────┼──────────┤ │11│96年10月│UV00000000 │342,000 │17,100 │ ├─┴────┴──────┼──────┼──────────┤ │合計 │41,139,305 │206,965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