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 101 年度審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金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7715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101 年2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呂欣穎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朱金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朱金星與曾超城(曾超城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另案偵辦)、黃鉦洋(黃
鉦洋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
意思聯絡,由朱金星於民國96年8 月9 日起擔任址設新竹
市○區○○路○○巷○ 號1 樓宏展企業行(為虛設行號)之
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
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朱金星、曾超城、
黃鉦洋復與聚元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聚元公司)虛設行號
承辦業務會計人員邵瓊慧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之犯罪意思聯絡,接續於96年9 月間起至96年10月間止
,從如聚元公司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9 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119,160 元,
充當宏展企業行進項原始憑證後據憑編製宏展企業行之會
計憑證。
(二)朱金星與曾超城(曾超城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黃鉦洋(黃
鉦洋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虛開
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
犯意聯絡,自96年9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明知宏展企業行未有實際銷貨予
雄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雄鑫公司)之事實,仍接續以宏
展企業之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不實之會
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1紙,銷售金額共4,166,305 元,稅額
合計208,315 元,交付予雄鑫公司,繼由雄鑫公司申報上
開扣抵銷項稅額,供作其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以
此
不正方法逃漏96年度9 至10月份之營業稅共計逃漏稅捐
208,31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
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
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
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四、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五、附記事項:原
起訴書上記載被告朱金星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
證據憑編製聚元公司之會計
憑證,並作成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
之進項憑證抵扣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96年度9 至10月份
之營業稅共計逃漏稅捐205,958 元,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
條之逃漏稅捐罪部分,經查宏展企業行為虛設行號,無實際
之營業事實,非營業稅課徵之主體,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
被告朱金星自無從成立逃漏稅捐之罪,此部分經偵查檢察官
認與違反商業會計法
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且經本院於101 年2 月15日協商程序中
予以減縮更正
,
附此敘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宏展企業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總表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稅額(元)│
│ │(年. 月)│ │ │ │
├──┼─────┼──────┼──────┼─────┤
│1 │96.9 │VU00000000 │641,700 │32,085 │
├──┼─────┼──────┼──────┼─────┤
│2 │96.9 │VU00000000 │444,800 │22,240 │
├──┼─────┼──────┼──────┼─────┤
│3 │96.9 │VU00000000 │480,680 │24,034 │
├──┼─────┼──────┼──────┼─────┤
│4 │96.9 │VU00000000 │466,000 │23,300 │
├──┼─────┼──────┼──────┼─────┤
│5 │96.9 │VU00000000 │419,000 │20,950 │
├──┼─────┼──────┼──────┼─────┤
│6 │96.9 │VU00000000 │545,080 │27,254 │
├──┼─────┼──────┼──────┼─────┤
│7 │96.9 │VU00000000 │280,000 │14,000 │
├──┼─────┼──────┼──────┼─────┤
│8 │96.9 │VU00000000 │486,000 │24,300 │
├──┼─────┼──────┼──────┼─────┤
│9 │96.10 │VU00000000 │355,900 │17,795 │
├──┼─────┴──────┴──────┼─────┤
│合計│發票:9張銷售額:4,119,160元 │205,958 │
└──┴───────────────────┴─────┘
附表二:以宏展企業行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總表
┌─┬────┬──────┬─────────────────┐
│編│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明細表即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號│ │ ├──────┬──────────┤
│ │ │ │銷售額(元)│營業稅額即稅額(元)│
├─┼────┼──────┼──────┼──────────┤
│1 │96年9 月│UV00000000 │644,025 │32,201 │
├─┼────┼──────┼──────┼──────────┤
│2 │96年9 月│UV00000000 │448,900 │22,445 │
├─┼────┼──────┼──────┼──────────┤
│3 │96年9 月│UV00000000 │318,600 │15,930 │
├─┼────┼──────┼──────┼──────────┤
│4 │96年9 月│UV00000000 │500,000 │25,000 │
├─┼────┼──────┼──────┼──────────┤
│5 │96年9 月│UV00000000 │423,200 │21,160 │
├─┼────┼──────┼──────┼──────────┤
│6 │96年9 月│UV00000000 │340,680 │17,034 │
├─┼────┼──────┼──────┼──────────┤
│7 │96年10月│UV00000000 │294,900 │14,745 │
├─┼────┼──────┼──────┼──────────┤
│8 │96年10月│UV00000000 │276,600 │13,830 │
├─┼────┼──────┼──────┼──────────┤
│9 │96年10月│UV00000000 │268,480 │13,424 │
├─┼────┼──────┼──────┼──────────┤
│10│96年10月│UV00000000 │281,920 │14,096 │
├─┼────┼──────┼──────┼──────────┤
│11│96年10月│UV00000000 │342,000 │17,100 │
├─┴────┴──────┼──────┼──────────┤
│合計 │41,139,305 │206,9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