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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附民字第 1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坤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成 被   告 江昌勳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審訴字第636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法 第487 條第1 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 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 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 (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程序部分,檢察官認 係被告呂雅玲一人單獨為業務侵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 ,並對之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636 號判 處罪刑在案,而檢察官並未認定被告江昌勳係上開業務侵占 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之共犯,而本院經審理後亦未認定被告 江昌勳前開罪名之共犯,此有刑事判決在卷足憑揆諸首揭 說明,被告江昌勳既未經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 行為人,則原告以被告江昌勳為共同加害人,對其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敘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杜 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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