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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竣得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建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6500號、第6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建豐係設於新竹市○○路○○○ 號 5 樓之1 被告「竣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竣得公司)之負 責人,明知「活動紙漿螃蟹」、「紙漿螢火蟲」勞作商品之 美術圖樣,係告訴人「水節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水節能 公司)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下稱係爭美術 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未經告訴人水節能公司同意,於民國99年5 月間之某 日,上開美術著作加以拍攝成照片後,刊載於被告竣得公司 所出版之「十足美勞創作教材」(3 年級上學期)等型錄而 散佈之,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水節能公司著作財產權。經告 訴人水節能公司於99年6 月28日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竣得公 司與告訴人水節能公司簽定經銷合約後,被告竣得公司明知 未經告訴人水節能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復基於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之犯意,於99年11月間,再度將上開美術著作之照片 ,刊載於出版之「十足美勞創作教材」(3 年級下學期)及 「新啟美勞教材」(4 年級下學期)等型錄而散佈之,以此 方式侵害告訴人水節能公司著作財產權。告訴人水節能公 司於99年11月、12月間,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彭建豐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竣 得公司應處以同法第101 條之罰金刑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水節能公司告訴被告竣得公司、彭建豐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彭建豐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之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竣得公司則應依著 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 金。惟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水節能公司於本院 審理中已與被告竣得公司、彭建豐達成和解,並撤回對被告 竣得公司、彭建豐之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 狀各1 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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