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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簡字第 5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勞動檢查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陞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戊興 被   告 巫俊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所 記載之:「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在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原應為「Z000000000」,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 本誤載為「Z000000000」,而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等並無違 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憑,是以,原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誤載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自得以裁 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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