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政諺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呂美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1349、11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政諺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罪,各處刑及
沒收如附表壹所示。應執
行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
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壹年
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
第
三級毒品K他命伍包(驗餘後合計淨重壹叁點叁陸貳肆公克)及
LG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
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不含行動電話),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門號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不含行動電話),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
元與呂美勳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元與呂美勳連帶抵償)。
呂美勳犯如附表貳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貳所示。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
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第
三級毒品K他命伍包(驗餘後合計淨重壹叁點叁陸貳肆公克)及
LG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
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不含行動電話),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柒佰元與劉政諺連帶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劉政諺、呂美勳係朋友關係,自民國100年6、7月間接觸第
三級毒品K他命(Ketamine,下稱K他命)並進而施用。劉政
諺思及購入毒品除可供自己施用之外,尚可販賣他人賺取生
活費,明知第三級毒品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
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基於販賣第
三級毒品K他命牟利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新竹市○○路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旁之好樂迪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騰」、「小庭」之成年人,以1公克新臺幣(下
同)300元之代價,購入第三級毒品K他命20至30公克,復分
別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十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壹編號一
至十所示之方式,以附表壹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價格,販賣如
附表壹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陳容罡、王維
軒、許傳貝、古國政、劉冠麟、林彥名等人。
嗣於100年9月
間,劉政諺擔心家人察覺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情事
,遂將原用以聯絡販毒事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該門號之SIM卡係劉政諺購買之人頭卡,申請名義人係葳納
)
予以停用,另購買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申請名義人
係童泰山)插入原使用之L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交予呂美勳
。呂美勳明知第三級毒品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與劉政諺共
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牟利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貳編
號一至十一(即附表壹編號十一至二十一)所示之時間、地
點,以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方式,以附表貳編號一至
十一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第三級
毒品K他命予陳容罡、林鴻揚、許傳貝、林永晟、林彥名、
范廷緯等人,呂美勳並藉此自劉政諺處取得金錢用以購買飲
料、食物。
嗣經警對於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實施
通訊監察,並於:⑴100年11月28日上午6時50分許
,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
拘票及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565號
搜索票,在劉政諺位於新竹縣○○鎮○
○路○段○○○巷○○弄○○號之住處,扣得第三級毒品K他命5包(
驗餘後合計淨重13.3624公克)、行動電話2支(門號分別為
0000000000、0000000000)、K盤2個及9,500元;⑵100年12
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呂美勳位於新竹縣○○鎮○○路
○○號之住處執行
拘提,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又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明
確。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
傳聞證
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
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或同
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
無不當,故其等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又
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
書證據、
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之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
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
形,且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
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前揭各該證據,均得採為證
據,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劉政諺、呂美勳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
訊問、行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白承認(見他字卷一第291
、292頁,他字卷二第9至16、52、53、127至134、148至156
頁,聲羈字第297號卷第4至7頁,聲羈字第301號卷第6至10
頁,偵字第11352號卷第10至14、26至32頁,偵字第11349號
卷第8至11、121至124頁,本院卷第8至15、34至36、38至40
、57頁),核與
證人陳容罡、林鴻揚、王維軒、范廷緯、許
傳貝、古國政、林永晟、劉冠麟、林彥名於警詢、偵查中證
述向被告等2人購買第三級毒品K他命等主要情節大致相符(
見他字卷一第69至74、86至88、90至94、108至110、112至1
14、129至131、142至149、164至167、169至179、188至190
、192至196、209至211、213至216、226至228、230至234、
246至248、251至256、262至264、266、267、270至272、27
4、275、279至281、283至288頁,偵字第11352號卷第57、5
8、61、62、70、71、74、75、89、90、94、95、104、105
頁),並有苗栗縣警察局偵查報告、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2
25、257、295號、聲監續字第275號
通訊監察書、門號00000
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通聯調閱查詢
單、
通訊監察譯文、交易地點照片、證人陳容罡、林鴻揚、
王維軒、范廷緯、許傳貝、古國政、林永晟、劉冠麟、林彥
名
指認被告劉政諺之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陳容罡、
林鴻揚、范廷緯、古國政、林永晟、許傳貝、林彥名指認被
告呂美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院100年度聲搜字第
565 號
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搜索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被告劉政諺指認被告呂美勳、證人陳容罡、林
鴻揚、王維軒、許傳貝、古國政、林永晟、劉冠麟、林彥名
、范廷緯之相片影像資料、被告呂美勳指認證人范廷緯、許
傳貝、林鴻揚、陳容罡、林彥名、林永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等附卷
可稽(見他字卷一第4、5、9至57、75至77、9
5至97、124至126、150、152至154、180至185、197至200、
219至223、235至237、257至259、268、276、289頁,他字
卷二第19至23、27至29、55、135至144、157至176頁,偵字
第11352號卷第63、76、96頁,偵字第11349號卷第12 至22
頁),又扣案之白色結晶5袋,經
鑑定結果,檢出Ketamine
(即本案所稱之K他命)成分,驗餘後合計淨重13.3624公克
,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3月5日航藥鑑
字第1010601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1頁)
。此外,復有被告劉政諺所有,曾插入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號SIM卡使用之L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資佐
憑,且被告劉政諺
自承每公克300元之代價購入第三級毒品K
他命後,再以每公克300至400元不等之代價販賣第三級K他
命予證人陳容罡等人,販賣1公克K他命約賺取50元之價差,
足供自己再次購買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以施用,被告呂美勳
亦從中獲取不等之金錢供己花用情觀之,被告等2人自有營
利之
意圖,足認被告等2人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
堪作為
對其等不利之認定。綜核上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劉政諺
、呂美勳等2人販賣第三級毒品
犯行均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
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罪名:
按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
毒品,惟並非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
第1款所稱之毒害藥品即該法所稱之禁藥,但仍屬藥品管理
之範疇,是其製造或輸入,仍應依藥事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始為合法,若非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偽藥,抑或非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則僅屬合法產品非法使用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稱之各級毒品。經查,本件被告劉政諺、呂美
勳販賣之K他命,尚無證據可認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
,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
之原則,應認被告等2人販賣之毒品K他命非屬藥事法所稱之
禁藥或偽藥,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
合法產品非法使用之第三級毒品,其依法不得
持有、轉讓及
販賣,是核被告劉政諺、呂美勳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㈡、共犯:
被告等2人就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一(即附表壹編號十一至二
十一)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
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
正犯。
㈢、吸收關係:
被告等2人各次販賣前持有K他命之
低度行為,為其等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
數罪併罰:
被告等2人所犯上開各罪,均犯意各別,時間、地點均不同
,罪質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減刑事由:
按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
於「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
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
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
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
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
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
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又刑法上所稱之自白,係指行為
人對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查被告劉政諺、呂
美勳等2人就附表壹、貳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犯
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曾自白,本院認上開部分均符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各應依法減輕其刑
。
㈥、刑法第59條之酌減事由:
按販賣毒品案件中,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
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
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
,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
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
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
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
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
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劉政諺因沾染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惡習,而知悉取
得毒品之管道,遇友人有施用毒品K他命之需求,始以些微
之價差提供毒品販售予他人,藉此賺取微薄之利潤,顯與一
般中、大盤之毒梟欲藉販賣毒品牟取暴利之情形有別,而被
告呂美勳既無取得毒品之管道,僅因常在被告劉政諺住處出
入,基於朋友情誼而為被告劉政諺代為聯絡販毒事宜,並出
面交付毒品、收取價金,被告劉政諺、呂美勳等2人販賣毒
品之行為雖不可取,惟衡酌被告等2人年紀尚輕,因法治觀
念之欠缺而誤觸重典,本案販賣毒品K他命之數量甚少,所
得利益不多,時間亦頗為集中,動機係為同儕間之毒品互通
有無,自其犯案情節觀之,其犯罪情狀不無可憫恕之處,本
院認為縱處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法定本刑之最低
刑度,
猶嫌過重,實有
情輕法重之情形,
難謂符合罪刑相當
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量毒品販賣者之惡行有所區隔,
是其等2人之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就被告劉政諺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十一、
被告呂美勳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㈦、量刑:
爰審酌被告等2人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助長施用毒品惡習
,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
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
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
,且有危害社會安全
之虞,所生危害非輕,實值非難,惟念
及其等2人年紀均甚輕,智慮欠周,被告劉政諺販入毒品之
初僅係為供自己施用,係因朋友有需要方起意販賣,被告呂
美勳為圖獲取日常花費金錢之小利等
犯罪動機,並兼衡其等
2人
犯後均能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良好,及被告劉政
諺學歷為高中畢業,自本院
諭知
具保停止
羈押後,即至父親
劉純岐開設之旭笙機械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
迄今,月薪18,0
00元,此有在職證明書、101年1、2月份薪資明細等存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86至88頁),被告呂美勳學歷為高中肄業,
目前從事汽車美容工作,月薪18,000元,父親甫因冠狀動脈
粥樣硬化、心絞痛、慢性缺血心臟病等疾病接受治療,尚有
服役中及在學之弟妹,家中經濟狀況普通,有在職證明書、
學生證、臺大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戶口名簿為據(見
本院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貳所示之
刑,並均各依法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㈧、緩刑:
被告等2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其等2人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經此
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
相信不會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
新,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劉
政諺緩刑5年、被告呂美勳緩刑4年。另為使其等2人深切反
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
諭知被告劉政諺應
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被告呂美勳應於判
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又本院認為促使被告等
2人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等2
人確實惕勵改過,確有使被告等2人於緩刑期間,以義務勞
務之方式,藉由服務社會人群,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及導正
其偏差行為與觀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
定,諭知被告劉政諺、呂美勳等2人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120小時及60小時之義務勞
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期能使被告等2人於義務勞務過程及
保護管束期間
,確切明瞭其行為之不當與
可非難性,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至於被告等2人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
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等2人於本案期間,違
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
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㈨、沒收: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
等不同品項毒品之行為,分別定其處罰。鑑於第三、四級毒
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
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
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之施用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
轉讓之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
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
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財物」,係指犯
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
所用或所得之財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自不得為第三、
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是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
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
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然因其行為
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故需回
歸刑法之適用,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
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裁判意旨供參)。
2、次按,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
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合併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
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
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
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
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K他
命5包(驗餘後合計淨重13.3624公克),為第三級毒品,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3月5日航藥鑑第00000
00號毒品鑑定書為據(見本院卷第51頁),依共犯責任共同
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被告劉政諺附
表壹編號二十一、被告呂美勳附表貳編號十一所示犯行項下
宣告沒收。
3、再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
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
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
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
而言。是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
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
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
抵償之問題。倘
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
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
,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
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
,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可資參照;又該條
既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等語,依該條
沒收之物自應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3263號裁判意旨供參)。查扣案之L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
(不含SIM卡),係被告劉政諺所有,前曾插入門號0000000
000、0000000000號SIM卡使用,供被告劉政諺為附表壹及被
告呂美勳為附表貳所示各次販賣毒品聯絡所用,業據被告等
2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頁、第82頁反面),依共犯責任
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劉政諺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十一
、被告呂美勳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一所受宣告主文項下諭知沒
收。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申請名
義人雖分別係葳納、童泰山,此有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在卷供
參(見他字卷一第17頁),惟係被告劉政諺購買之人頭卡,
其中門號0000000000,供作被告劉政諺附表壹編號一至十、
門號0000000000係供被告劉政諺附表壹編號十一至二十一、
被告呂美勳附表貳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聯絡之用
,亦據被告劉政諺坦認
無訛(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雖未
據扣案,惟並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1張,於被告劉政諺附表壹編號一至十所受宣
告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又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於被告劉政諺附表壹編號十一至二十一、被告呂美勳附表
貳編號一至十一所受宣告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台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
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照)
4、另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該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所謂「其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並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
為限;而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
何部分屬於犯罪所得之財物,應均予沒收,始與上開法條之
規定符合;且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亦不能與正常營利事業計
算營利所得之情形,相提並論(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刑庭
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按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或所得
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均應依法沒收,倘犯罪所得之財物
為新臺幣時,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並不
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1號判
決意旨參照)。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固規定
「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但
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現款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
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
,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
,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605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劉政諺販賣毒品所
得共為8,400元(其中附表壹編號十一至二十一之所得4,700
元,係被告劉政諺與被告呂美勳共同販賣毒品所得財物),
被告呂美勳販賣毒品所得共為4,700元,雖均未扣案,仍應
依前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或連帶沒收,併均諭知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或連帶抵償之。
5、至扣案之K盤2個、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9,500元等物,
雖均係被告劉政諺所有,惟被告劉政諺否認與本案各次販賣
毒品犯行有關,辯稱:K盤是用來磨第三級毒品K他命供己施
用的,門號0000000000號白色行動電話係伊與家人聯絡用的
,門號0000000000號並未用在本案各次販賣毒品犯行,現金
9,500元,其中6,000餘元係為警拘提前1日(即100年11月27
日)與父親及友人在住處打麻將之獲利,另3,000餘元係伊
在父親公司打工之預支薪資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第81頁
反面、第82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與被告劉
政諺、呂美勳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關,爰不另為沒收
之諭知,
附此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
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壹:(被告劉政諺部分)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方法及交易之數量、價│ 主文罪名 │
│ │ │ │格(新台幣) │ 及宣告刑 │
├──┼─────┼────┼──────────┼──────┤
│ 一 │100年8月4 │劉政諺位│陳容罡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上午11時│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三級毒品,處│
│ │40分許 │竹東鎮中│與劉政諺持用之門號09│有期徒刑壹年│
│ │ │興路4段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肆月。扣案之│
│ │ │900巷28 │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LG廠牌黑色行│
│ │ │弄46號之│67)與劉政諺聯絡欲購│動電話壹支(│
│ │ │住處附近│買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 │不含SIM卡) │
│ │ │ │數量、價格後,由劉政│,沒收;未扣│
│ │ │ │諺將第三級毒品K他命1│案之門號○九│
│ │ │ │包(毛重約1公克)交 │八一二九七二│
│ │ │ │予陳容罡,並收取販賣│六四號SIM卡 │
│ │ │ │毒品之對價400元。 │壹張,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肆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二 │100年8月5 │劉政諺位│陳容罡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下午4時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三級毒品,處│
│ │45分許 │竹東鎮中│與劉政諺持用之門號09│有期徒刑壹年│
│ │ │興路4段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肆月。扣案之│
│ │ │900巷28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LG廠牌黑色行│
│ │ │弄46號之│67)與劉政諺聯絡欲購│動電話壹支(│
│ │ │住處附近│買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 │不含SIM卡) │
│ │ │ │數量、價格後,由劉政│,沒收;未扣│
│ │ │ │諺將第三級毒品K他命1│案之門號○九│
│ │ │ │包(毛重約1公克)交 │八一二九七二│
│ │ │ │予陳容罡,並收取販賣│六四號SIM卡 │
│ │ │ │毒品之對價400元。 │壹張,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肆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三 │100年8月4 │新竹縣竹│王維軒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 │東鎮竹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三級毒品,處│
│ │ │口檳榔攤│與劉政諺持用之門號09│有期徒刑壹年│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叁月。扣案之│
│ │ │ │劉政諺聯絡欲購買之第│LG廠牌黑色行│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動電話壹支(│
│ │ │ │價格後,由劉政諺將第│不含SIM卡) │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沒收;未扣│
│ │ │ │重約1公克)交予王維 │案之門號○九│
│ │ │ │軒,並收取販賣毒品之│八一二九七二│
│ │ │ │對價300元。 │六四號SIM卡 │
│ │ │ │ │壹張,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叁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四 │100年8月7 │新竹縣竹│王維軒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 │東鎮竹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三級毒品,處│
│ │ │口檳榔攤│與劉政諺持用之門號09│有期徒刑壹年│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叁月。扣案之│
│ │ │ │劉政諺聯絡欲購買之第│LG廠牌黑色行│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動電話壹支(│
│ │ │ │價格後,由劉政諺將第│不含SIM卡) │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沒收;未扣│
│ │ │ │重約1公克)交予王維 │案之門號○九│
│ │ │ │軒,並收取販賣毒品之│八一二九七二│
│ │ │ │對價300元。 │六四號SIM卡 │
│ │ │ │ │壹張,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叁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五 │100年8月3 │許傳貝位│許傳貝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晚上9時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三級毒品,處│
│ │55分許 │竹東鎮竹│與劉政諺持用之門號09│有期徒刑壹年│
│ │ │中路9號4│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肆月。扣案之│
│ │ │樓之住處│劉政諺聯絡欲購買之第│LG廠牌黑色行│
│ │ │後方巷子│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動電話壹支(│
│ │ │內 │價格後,由劉政諺將第│不含SIM卡) │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沒收;未扣│
│ │ │ │重約1公克)交予許傳 │案之門號○九│
│ │ │ │貝,並收取販賣毒品之│八一二九七二│
│ │ │ │對價400元。 │六四號SIM卡 │
│ │ │ │ │壹張,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肆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六 │100年8月4 │劉政諺位│許傳貝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晚上11時│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三級毒品,處│
│ │9分許 │竹東鎮中│與劉政諺持用之門號09│有期徒刑壹年│
│ │ │興路4段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肆月。扣案之│
│ │ │900巷28 │劉政諺聯絡欲購買之第│LG廠牌黑色行│
│ │ │弄46號之│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動電話壹支(│
│ │ │住處前 │價格,並約定交易地點│不含SIM卡) │
│ │ │ │後,劉政諺將第三級毒│,沒收;未扣│
│ │ │ │品K他命1包(毛重約1 │案之門號○九│
│ │ │ │公克),放在其停放在│八一二九七二│
│ │ │ │住處前之不詳車號之機│六四號SIM卡 │
│ │ │ │車置物箱內,許傳貝並│壹張,沒收,│
│ │ │ │將買受毒品之對價400 │如全部或一部│
│ │ │ │元放入機車置物箱內而│不能沒收時,│
│ │ │ │拿取第三級毒品K他命1│追徵其價額;│
│ │ │ │包(毛重約1公克)。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肆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七 │100年8月5 │新竹市光│古國政以其使用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下午5時 │復路新竹│0000000000、00000000│三級毒品,處│
│ │29分許 │交流道旁│56、0000000000號行動│有期徒刑壹年│
│ │ │ │電話與劉政諺持用之門│叁月。扣案之│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LG廠牌黑色行│
│ │ │ │話與劉政諺聯絡欲購買│動電話壹支(│
│ │ │ │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數 │不含SIM卡) │
│ │ │ │量、價格後,由劉政諺│,沒收;未扣│
│ │ │ │將第三級毒品K他命1包│案之門號○九│
│ │ │ │(毛重約1公克)交予 │八一二九七二│
│ │ │ │古國政,並收取販賣毒│六四號SIM卡 │
│ │ │ │品之對價300元。 │壹張,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叁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八 │100年8月4 │新竹縣竹│劉冠麟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上午某時│東鎮中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三級毒品,處│
│ │許 │路某處 │與劉政諺持用之門號09│有期徒刑壹年│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叁月。扣案之│
│ │ │ │劉政諺聯絡欲購買之第│LG廠牌黑色行│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動電話壹支(│
│ │ │ │價格後,由劉政諺將第│不含SIM卡) │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沒收;未扣│
│ │ │ │重約1公克)交予劉冠 │案之門號○九│
│ │ │ │麟,並收取販賣毒品之│八一二九七二│
│ │ │ │對價300元。 │六四號SIM卡 │
│ │ │ │ │壹張,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叁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九 │100年8月4 │新竹縣竹│劉冠麟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晚上某時│東鎮中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三級毒品,處│
│ │許 │路某處 │(起訴書誤載為091948│有期徒刑壹年│
│ │ │ │1161)與劉政諺持用之│伍月。扣案之│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LG廠牌黑色行│
│ │ │ │電話與劉政諺聯絡欲購│動電話壹支(│
│ │ │ │買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 │不含SIM卡) │
│ │ │ │數量、價格後,由劉政│,沒收;未扣│
│ │ │ │諺將第三級毒品K他命1│案之門號○九│
│ │ │ │包(毛重約2公克)交 │八一二九七二│
│ │ │ │予劉冠麟,並收取販賣│六四號SIM 卡│
│ │ │ │毒品之對價600元。 │壹張,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陸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十 │100年8月6 │劉政諺位│林彥名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販賣第│
│ │日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三級毒品,處│
│ │ │竹東鎮中│與劉政諺持用之門號09│有期徒刑壹年│
│ │ │興路4段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叁月。扣案之│
│ │ │900巷28 │劉政諺聯絡欲購買之第│LG廠牌黑色行│
│ │ │弄46號住│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動電話壹支(│
│ │ │處附近之│價格後,由劉政諺將第│不含SIM卡) │
│ │ │輪胎館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沒收;未扣│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彥 │案之門號○九│
│ │ │ │名,並收取販賣毒品之│八一二九七二│
│ │ │ │對價300元。 │六四號SIM卡 │
│ │ │ │ │壹張,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販賣│
│ │ │ │ │第三級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叁佰│
│ │ │ │ │元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十一│100年9月18│呂美勳位│陳容罡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竹東鎮三│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重路41號│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之住處附│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近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陳容罡│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陳容 │其價額;未扣│
│ │ │ │罡,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十二│100年9月17│新竹市關│林鴻揚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 │東橋千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日本料理│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附近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 │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鴻揚│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鴻 │其價額;未扣│
│ │ │ │揚,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十三│100年9月18│新竹縣竹│林鴻揚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 │東鎮竹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口萊爾富│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便利商店│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 │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鴻揚│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鴻 │其價額;未扣│
│ │ │ │揚,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十四│100年9月19│新竹縣竹│林鴻揚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 │東鎮竹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口萊爾富│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便利商店│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 │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鴻揚│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鴻 │其價額;未扣│
│ │ │ │揚,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十五│100年9月17│新竹縣竹│許傳貝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凌晨2時 │東鎮中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21分許 │路工業技│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術研究院│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旁之測速│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照相機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許傳貝│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許傳 │其價額;未扣│
│ │ │ │貝,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十六│100年9月18│許傳貝位│許傳貝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下午4時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許 │竹東鎮竹│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中路9號4│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樓住處後│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方巷子內│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許傳貝│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許傳 │其價額;未扣│
│ │ │ │貝,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十七│100年9月17│新竹縣竹│林永晟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 │東鎮中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路二重小│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館附近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 │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永晟│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永 │其價額;未扣│
│ │ │ │晟,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十八│100年9月18│新竹縣竹│林永晟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下午4時 │東鎮中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28分許 │路三段「│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半邊檳榔│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攤」對面│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永晟│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永 │其價額;未扣│
│ │ │ │晟,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十九│100年9月16│呂美勳位│林彥名以其申辦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竹東鎮三│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重路41號│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肆月。扣│
│ │ │之住處附│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近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彥名│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彥 │其價額;未扣│
│ │ │ │名,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3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叁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二十│100年9月16│呂美勳位│范廷緯以其使用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 │日晚上9時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40分許 │竹東鎮三│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重路41號│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陸月。扣│
│ │ │住處附近│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之萊爾富│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便利商店│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范廷緯│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2公克)交予范廷 │其價額;未扣│
│ │ │ │緯,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6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陸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二十│100年9月18│呂美勳位│范廷緯以其使用之門號│劉政諺共同販│
│一 │日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竹東鎮三│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重路41號│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陸月。扣│
│ │ │住處附近│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第三級毒│
│ │ │之萊爾富│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品K他命伍包 │
│ │ │便利商店│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驗餘後合計│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淨重壹叁點叁│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陸貳肆公克)│
│ │ │ │竹縣○○鎮○○路○段 │及LG廠牌黑色│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向劉政諺拿取范廷緯│(不含SIM卡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均沒收;│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未扣案之門號│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九三○四八│
│ │ │ │重約2公克)交予范廷 │二三三四號SI│
│ │ │ │緯,並收取販賣毒品之│M卡壹張,沒 │
│ │ │ │對價600元後交予劉政 │收,如全部或│
│ │ │ │諺。 │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連帶追徵│
│ │ │ │ │其價額;未扣│
│ │ │ │ │案之販賣第三│
│ │ │ │ │級毒品所得新│
│ │ │ │ │臺幣陸佰元應│
│ │ │ │ │與呂美勳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附表貳:(被告呂美勳部分)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方法及交易之數量、價│ 主文罪名 │
│ │ │ │格(新台幣) │ 及宣告刑 │
├──┼─────┼────┼──────────┼──────┤
│ 一 │100年9月18│呂美勳位│陳容罡以其申辦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竹東鎮三│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重路41號│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肆月。扣│
│ │ │之住處附│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近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陳容罡│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陳容 │其價額;未扣│
│ │ │ │罡,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 二 │100年9月17│新竹市關│林鴻揚以其申辦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 │東橋千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日本料理│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附近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肆月。扣│
│ │ │ │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鴻揚│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鴻 │其價額;未扣│
│ │ │ │揚,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 三 │100年9月18│新竹縣竹│林鴻揚以其申辦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 │東鎮竹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口萊爾富│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便利商店│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肆月。扣│
│ │ │ │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鴻揚│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鴻 │其價額;未扣│
│ │ │ │揚,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 四 │100年9月19│新竹縣竹│林鴻揚以其申辦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 │東鎮竹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口萊爾富│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便利商店│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肆月。扣│
│ │ │ │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鴻揚│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鴻 │其價額;未扣│
│ │ │ │揚,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 五 │100年9月17│新竹縣竹│許傳貝以其申辦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凌晨2時 │東鎮中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21分許 │路工業技│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術研究院│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肆月。扣│
│ │ │旁之測速│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照相機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許傳貝│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許傳 │其價額;未扣│
│ │ │ │貝,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 六 │100年9月18│許傳貝位│許傳貝以其申辦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下午4時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許 │竹東鎮竹│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中路9號4│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肆月。扣│
│ │ │樓住處後│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方巷子內│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許傳貝│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許傳 │其價額;未扣│
│ │ │ │貝,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 七 │100年9月17│新竹縣竹│林永晟以其申辦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 │東鎮中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路二重小│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館附近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肆月。扣│
│ │ │ │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永晟│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永 │其價額;未扣│
│ │ │ │晟,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 八 │100年9月18│新竹縣竹│林永晟以其申辦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下午4時 │東鎮中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28分許 │路三段「│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半邊檳榔│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肆月。扣│
│ │ │攤」對面│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永晟│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永 │其價額;未扣│
│ │ │ │晟,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4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肆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 九 │100年9月16│呂美勳位│林彥名以其申辦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竹東鎮三│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重路41號│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叁月。扣│
│ │ │之住處附│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近 │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 │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林彥名│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1公克)交予林彥 │其價額;未扣│
│ │ │ │名,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3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叁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 十 │100年9月16│呂美勳位│范廷緯以其使用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晚上9時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40分許 │竹東鎮三│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重路41號│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住處附近│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LG廠牌黑│
│ │ │之萊爾富│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色行動電話壹│
│ │ │便利商店│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支(不含SIM │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卡),沒收;│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未扣案之門號│
│ │ │ │竹縣○○鎮○○路○段 │○九三○四八│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二三三四號SI│
│ │ │ │,向劉政諺拿取范廷緯│M卡壹張,沒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收,如全部或│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一部不能沒收│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時,連帶追徵│
│ │ │ │重約2公克)交予范廷 │其價額;未扣│
│ │ │ │緯,並收取販賣毒品之│案之販賣第三│
│ │ │ │對價600元後交予劉政 │級毒品所得新│
│ │ │ │諺。 │臺幣陸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十一│100年9月18│呂美勳位│范廷緯以其使用之門號│呂美勳共同販│
│ │日 │於新竹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三級毒品│
│ │ │竹東鎮三│與呂美勳持用之門號09│,處有期徒刑│
│ │ │重路41號│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壹年伍月。扣│
│ │ │住處附近│呂美勳聯絡欲購買之第│案之第三級毒│
│ │ │之萊爾富│三級毒品K他命數量、 │品K他命伍包 │
│ │ │便利商店│價格後,呂美勳再以MS│(驗餘後合計│
│ │ │ │N或Facebook聯絡劉政 │淨重壹叁點叁│
│ │ │ │諺,並至劉政諺位於新│陸貳肆公克)│
│ │ │ │竹縣○○鎮○○路○段 │及LG廠牌黑色│
│ │ │ │900巷28弄46號之住處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向劉政諺拿取范廷緯│(不含SIM卡 │
│ │ │ │所需之第三級毒品K他 │),均沒收;│
│ │ │ │命數量,呂美勳再將第│未扣案之門號│
│ │ │ │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九三○四八│
│ │ │ │重約2公克)交予范廷 │二三三四號SI│
│ │ │ │緯,並收取販賣毒品之│M卡壹張,沒 │
│ │ │ │對價600元後交予劉政 │收,如全部或│
│ │ │ │諺。 │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連帶追徵│
│ │ │ │ │其價額;未扣│
│ │ │ │ │案之販賣第三│
│ │ │ │ │級毒品所得新│
│ │ │ │ │臺幣陸佰元應│
│ │ │ │ │與劉政諺連帶│
│ │ │ │ │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等│
│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