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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蔡俊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送達代收人 賴妍蓉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黃雅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 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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