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添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3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添堂為源龍交通有限公司之貨車司機
,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日晚間11時5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沿新竹縣
○○鄉○道○號○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嗣行至○
道0號公路南向101公里800公尺處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
情況視距良好、路面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因左前輪爆胎操控失當致車輛往左偏駛,與同向
左側沿○道0號公路中線車道由北往南方向直行由鄭坤城(
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PT-
00號營業全聯結車發生擦撞,致鄭坤城車輛往左閃避且翻覆
在中央分向設施上,其車身並跨佔南北向之內側車道,部分
散落物則掉落於北向車道上,嗣
告訴人陳志忠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道0號公路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直
行至該處,見前方有掉落物而往右閃避至中線車道,追撞中
線車道上之掉落物後駛至外側路肩,
告訴人陳志忠因此受有
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左側頸部拉挫傷、腹部拉挫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張添堂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惟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志忠已達成
和解、賠償損害,並據告
訴人於102 年9 月2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和
解書各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336 號卷
內),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