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38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67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審判長法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宏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宏瑋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後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於100 年7 月22日 徒刑執行完畢。 (二)詎陳宏瑋不知悔改,為逼迫許庭耀出面償還其表妹賴瀅羽 之債務,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3 月 17日上午某時許,在許庭耀原任職、址設新竹縣竹北市○ ○街○○○ 號臨之育丞石材有限公司內,向該公司負責人陳 榮宗之女陳雅萍恫稱:「如果許庭耀不出來,明天就要整 理公司。」等語恫嚇陳雅萍,使其心生畏懼,嗣因育丞石 材有限公司接連於101 年3 月18日、19日遭潑灑紅漆(所 涉毀損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 年度偵字第2267號為不起訴處分),陳榮宗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三)案經陳榮宗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審判長法官 陳麗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