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67
號)後,
聲請本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審判長法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宏瑋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宏瑋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後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於100 年7 月22日
徒刑執行完畢。
(二)
詎陳宏瑋不知悔改,為逼迫許庭耀出面償還其表妹賴瀅羽
之債務,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3 月
17日上午某時許,在許庭耀原任職、址設新竹縣竹北市○
○街○○○ 號臨之育丞石材有限公司內,向該公司負責人陳
榮宗之女陳雅萍恫稱:「如果許庭耀不出來,明天就要整
理公司。」等語恫嚇陳雅萍,使其心生畏懼,
嗣因育丞石
材有限公司接連於101 年3 月18日、19日遭潑灑紅漆(所
涉
毀損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 年度偵字第2267號為
不起訴處分),陳榮宗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三)案經陳榮宗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審判長法官 陳麗芬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