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517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善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22 7 號、第228 號、第229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善豐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善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1、於101 年7 月19日下午2 時55分許,在其所任職址設新竹 縣竹北市○○路○○○ 號1 樓「揚勝工程有限公司」內,趁 公司無人之際,徒手竊取公司幹部劉袹林所有而置放於1 樓辦公桌未上鎖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 萬5,000 元,得手後,旋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逃逸。 2、自101 年9 月19日下午4 時許起,居住在位於新竹市○區 ○○路○○○ 巷○ 弄○○號之公司宿舍3 樓房間內,嗣於101 年9 月20日下午1 時許,趁宿舍無人之際,徒手竊取林容 世所有而置放於上址1 樓廚房內之電鍋、飲水機各1 臺、 3 樓房間內之電風扇1 臺,得手後,旋騎乘車號不詳之機 車載送上開物品逃逸。 (二)又林善豐自101 年12月17日起,受僱於林冠毓所經營位於 新竹市○區○道○路○段00號1 樓「全家便利商店」擔任 早班店員,負責販賣店內商品及收款、找零及交接班盤點 現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101 年12月18日上午10時40分(起 訴書誤載為11時50分)許,趁店內無人注意之際,以將收 銀機、櫃臺抽屜內之金錢置放於自己口袋內之方式,將其 所持有應交付予上開商店之現金1 萬2,000 元,予以侵占 入己。 (三)嗣劉袹林、林容世、林冠毓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劉袹林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林容世訴由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 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 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刑法第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 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