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820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易字第820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遠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847 號、6253號、684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 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謝遠平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住宅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遠平前①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9年2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②又於 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竹北簡字第2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又 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竹北簡字6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 開②③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聲字第20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1 年8 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 監。 (二)詎謝遠平不知悔改,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述犯行: 1、於102 年3 月23日凌晨4 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張雲鳳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0 鄰00000 00 號住處前,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盜犯意,徒手竊取上址住處大門之紗門2 扇,得手後隨 即騎乘機車離去。嗣經張雲鳳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2、於102 年4 月10日凌晨4 時39分許,騎乘自行車行經新竹 縣○○鄉○○路○○號「精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區廠 前,趁無人注意之際,進入該廠區內之員工宿舍1 樓工具 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 精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務科長范茂光所管領之背負式 割草機1 台,得手後隨即騎乘自行車離去。嗣經范茂光調 閱監視器畫面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3、於102 年7 月9 日凌晨2 時46分許,騎乘上述重型機車, 行經張鳳英位於新竹縣○○鄉○○路○○號住處旁,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置裝於上址屋 外之延長線,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去。嗣經張鳳英發覺 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張雲鳳、范茂光、張鳳英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