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易字第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祥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793
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6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彭文祥犯
竊盜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彭文祥與劉瑾瑜為朋友關係,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竊盜之
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02 年5 月中旬某日,乘其與劉
瑾瑜至新竹市○區○○路○○○ 號之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巨城購物中心)看電影之際,利用劉瑾瑜前往
洗手間而將皮包託其保管之機會,徒手竊取劉瑾瑜所有皮包
內之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 張得手後,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所
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地點,持上開卡片前往如附
表編號1 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簽署自己之
姓名,使該特約商店營業人員信以為真
陷於錯誤,同意彭文
祥以刷卡方式簽帳消費,並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予彭文祥,
足以生損害於劉瑾瑜、花旗銀行、如附表編號1 所示特約商
店及財團
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管理之正確性;復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承前竊盜之接續犯意,於同年6 月5 日至6
月9 日間之不詳時間,在上開巨城購物中心,亦乘其與劉瑾
瑜至巨城購物中心看電影之際,利用劉瑾瑜前往洗手間而將
皮包託其保管之機會,徒手竊取劉瑾瑜所有皮包內、甫於同
年6 月3 日補發之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 張得手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承前詐欺取財之接續
犯意,於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地點,持上開卡片至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使各特約商店營
業人員陷於錯誤,同意彭文祥以刷卡方式簽帳消費,並交付
商品或提供服務予彭文祥,足以生損害於劉瑾瑜、花旗銀行
、如附表2 至7 所示各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盜刷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5月16日│新竹市○區○○路○○○號 │57,900元 │
│ │下午9時28分 │(巨城購物中心) │ │
├──┼──────┼───────────┼─────┤
│ 2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區○○路○○號 │17,149元 │
│ │上午11時35分│(晶實科技即 Studio A │ │
│ │ │新竹中正門市) │ │
├──┼──────┼───────────┼─────┤
│ 3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區○○路 ○○ 號│11,250元 │
│ │上午11時56分│(巨洋電子材料行) │ │
├──┼──────┼───────────┼─────┤
│ 4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區○○街 ○○ 號│9,780元 │
│ │中午12時19分│(日宏玩具行) │ │
├──┼──────┼───────────┼─────┤
│ 5 │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區○○路 42-44│4,750元 │
│ │上午11時56分│號1樓(Calvin Kle) │ │
├──┼──────┼───────────┼─────┤
│ 6 │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區○○路○○號 │14,000元 │
│ │上午12時28分│(全舜行國際有限公司)│ │
├──┼──────┼───────────┼─────┤
│ 7 │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區○○路○○號 │1,980元 │
│ │上午12時49分│(Birkenstoc-中正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