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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85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易字第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793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6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彭文祥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彭文祥與劉瑾瑜為朋友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竊盜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02 年5 月中旬某日,乘其與劉 瑾瑜至新竹市○區○○路○○○ 號之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巨城購物中心)看電影之際,利用劉瑾瑜前往 洗手間而將皮包託其保管之機會,徒手竊取劉瑾瑜所有皮包 內之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 張得手後,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所 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地點,持上開卡片前往如附 表編號1 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簽署自己之 姓名,使該特約商店營業人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同意彭文 祥以刷卡方式簽帳消費,並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予彭文祥, 足以生損害於劉瑾瑜、花旗銀行、如附表編號1 所示特約商 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管理之正確性;復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承前竊盜之接續犯意,於同年6 月5 日至6 月9 日間之不詳時間,在上開巨城購物中心,亦乘其與劉瑾 瑜至巨城購物中心看電影之際,利用劉瑾瑜前往洗手間而將 皮包託其保管之機會,徒手竊取劉瑾瑜所有皮包內、甫於同 年6 月3 日補發之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 張得手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承前詐欺取財之接續 犯意,於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地點,持上開卡片至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使各特約商店營 業人員陷於錯誤,同意彭文祥以刷卡方式簽帳消費,並交付 商品或提供服務予彭文祥,足以生損害於劉瑾瑜、花旗銀行 、如附表2 至7 所示各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盜刷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5月16日│新竹市○區○○路○○○號 │57,900元 │ │ │下午9時28分 │(巨城購物中心) │ │ ├──┼──────┼───────────┼─────┤ │ 2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區○○路○○號 │17,149元 │ │ │上午11時35分│(晶實科技即 Studio A │ │ │ │ │新竹中正門市) │ │ ├──┼──────┼───────────┼─────┤ │ 3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區○○路 ○○ 號│11,250元 │ │ │上午11時56分│(巨洋電子材料行) │ │ ├──┼──────┼───────────┼─────┤ │ 4 │102年6月9日 │新竹市○區○○街 ○○ 號│9,780元 │ │ │中午12時19分│(日宏玩具行) │ │ ├──┼──────┼───────────┼─────┤ │ 5 │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區○○路 42-44│4,750元 │ │ │上午11時56分│號1樓(Calvin Kle) │ │ ├──┼──────┼───────────┼─────┤ │ 6 │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區○○路○○號 │14,000元 │ │ │上午12時28分│(全舜行國際有限公司)│ │ ├──┼──────┼───────────┼─────┤ │ 7 │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區○○路○○號 │1,980元 │ │ │上午12時49分│(Birkenstoc-中正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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