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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8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得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於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緝字第638 號)後追加起訴(101 年度蒞字第6758號),本追 加起訴部分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102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許珮育                      書記官 李念純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戴得意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戴得意可預見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實行 以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供逃漏稅捐所用之犯 罪,竟基於幫助他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7 月22前之某日,在其 位於新竹市○○路○ 段○○○ 號7 樓住處,將自己之身分證 件提供予王詮富(原名王正萍,另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作為公司登記之用,王詮富則允 諾提供鐵工工程客源予戴得意作為報酬。王詮富於取得上 開身分證明文件後,將之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潘董」之人,「潘董」所屬之犯罪集團中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阿昌」者遂於98年7 月22日委託不知情 之代辦工商登記業者陳品綺持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宏苓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宏苓公司,址設新竹市○○路○ 段○○○ 巷 ○ 弄○○號)負責人為戴得意(原負責人為陳欽元)。宏苓 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後,戴得意續於98年9 月21日,在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下稱國稅局新竹分局) 前,書立委託書1 紙交陳品綺持向國稅局新竹分局申請宏 苓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供上開犯罪集團使用。而上開犯罪 集團成員明知宏苓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即竟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自98年 9 月間某日起至99年4 月間止,在不詳地點,接續虛偽開 立宏苓公司銷售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202 萬2,563 元 之統一發票共88張,分別交付如附表編號1 至26所示之松 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納稅義務人做為進項憑證,供該等 公司持向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 法,幫助該等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編號1 至11、13 至16、18至24、26所示共計134 萬0,950 元之營業稅(幫 助如附表編號12、17、25所示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2 年2 月7 日行準備程序 時當庭減縮)。 (二)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追加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 判決。(至原起訴部分,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0 85號審理中。)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李念純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法官 王婉如 法官 許珮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1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3 │ 124,585│ 6,230│ ├──┼──────────┼──┼──────┼─────┤ │2 │昌璟實業有限公司 │ 2 │ 571,100│ 28,500│ ├──┼──────────┼──┼──────┼─────┤ │3 │黃璽實業有限公司 │ 3 │ 1,820,829│ 91,041│ ├──┼──────────┼──┼──────┼─────┤ │4 │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 5 │ 3,225,000│ 161,250│ │ │有限公司 │ │ │ │ ├──┼──────────┼──┼──────┼─────┤ │5 │旭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 │ 987,500│ 49,375│ ├──┼──────────┼──┼──────┼─────┤ │6 │耀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 │ 193,000│ 9,650│ ├──┼──────────┼──┼──────┼─────┤ │7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 1,100,000│ 55,000│ ├──┼──────────┼──┼──────┼─────┤ │8 │卡妹伊多媒體廣告製作│ 3 │ 1,481,022│ 74,051│ │ │有限公司 │ │ │ │ ├──┼──────────┼──┼──────┼─────┤ │9 │田橋建設有限公司 │ 4 │ 2,976,350│ 148,819│ ├──┼──────────┼──┼──────┼─────┤ │10 │大寸有限公司 │ 1 │ 502,000│ 25,100│ ├──┼──────────┼──┼──────┼─────┤ │11 │烽鈺工程行 │ 1 │ 60,000│ 3,000│ ├──┼──────────┼──┼──────┼─────┤ │12 │榮貴興業有限公司 │ 8 │ 4,175,215│ 208,761│ ├──┼──────────┼──┼──────┼─────┤ │13 │名瀚工程行 │ 3 │ 949,800│ 47,490│ ├──┼──────────┼──┼──────┼─────┤ │14 │正享環保有限公司 │ 1 │ 50,000│ 2,500│ ├──┼──────────┼──┼──────┼─────┤ │15 │銘晟營造有限公司 │ 1 │ 300,000│ 15,000│ ├──┼──────────┼──┼──────┼─────┤ │16 │鑫豐瀛開發有限公司 │ 2 │ 600,000│ 30,000│ ├──┼──────────┼──┼──────┼─────┤ │17 │白新有限公司 │ 10 │ 9,893,600│ 494,680│ ├──┼──────────┼──┼──────┼─────┤ │18 │新英電機有限公司 │ 1 │ 100,000│ 5,000│ ├──┼──────────┼──┼──────┼─────┤ │19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 │ 1 │ 531,000│ 26,560│ ├──┼──────────┼──┼──────┼─────┤ │20 │鉦洋工程有限公司 │ 4 │ 2,013,000│ 100,650│ ├──┼──────────┼──┼──────┼─────┤ │21 │銘有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1 │ 380,381│ 19,019│ ├──┼──────────┼──┼──────┼─────┤ │22 │萬全工程行 │ 1 │ 480,000│ 24,000│ ├──┼──────────┼──┼──────┼─────┤ │23 │世皇貿易有限公司 │ 9 │ 1,957,300│ 97,865│ ├──┼──────────┼──┼──────┼─────┤ │24 │源昌建材行 │ 5 │ 3,177,000│ 158,850│ ├──┼──────────┼──┼──────┼─────┤ │25 │恩雅實業有限公司 │ 1 │ 1,134,781│ 56,739│ ├──┼──────────┼──┼──────┼─────┤ │26 │互惠營造有限公司 │ 7 │ 3,239,000│ 161,950│ ├──┼──────────┼──┼──────┼─────┤ │合計│ │ 88 │ 42,022,563│ 2,1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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